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蜜蜂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蜜蜂的产地检疫。
二、检疫对象
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
三、检疫合格标准
1.蜂场所在地区域内未发生本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
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蜂群临床检查健康,蜂螨平均寄生密度(螨数/检查蜂数)在0.1以下。
4.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四、检疫程序
1.申报检疫,蜂群自原驻地和自最远蜜粉源地启运前,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2.检疫申报单,自最远蜜粉源地启运前,还需提供原始检疫证明。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3.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动物疫病发生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查验材料,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自最远蜜粉源地启运的,查验原始检疫证明。
送审:任雅娇(审核:杜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