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禽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二、检疫范围
1.种禽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种鸡、种鸭、种番、鸭、种鹅等种禽。
2.种蛋本规程规定种禽的种蛋。
三、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马立克病、禽痘、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
四、检疫合格标准
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临床检查健康。
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禽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隔离观察符合规定。
送审:任雅娇(审核:杜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