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最新发布:2024/4/19 16:21:45,在线人数:58,访问数量:6443824  
 
 
 
关于转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疫控发〔2022〕14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辽市动物检疫技术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动物卫生检疫检验中心、包头市动植物检疫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乌海市畜牧兽医中心:现将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的的通知》(疫控督〔2022〕152号)转发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做好辖区内的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工作,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切实加强平台技术运营管理。各盟市动物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车辆车载设备使用操作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确保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设备都能够通过备案、正常使用。二、严禁指定设备品牌及购买渠道。“牧运通”客服电话仅供咨询“牧运通”平台使用操作技术问题,客服人员以及车辆备案监管人员推荐的设备及购买渠道仅供参考,任何人不得指定设备品牌及购买渠道。三、动物检疫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后,在受理申报检疫前,要严格查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和车辆的备案情况,出证系统不再与动物运输车辆轨迹挂钩。发现未经备案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责令其改正,及时向同级农牧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照相关动物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联系人:阿荣,联系电话:15335575405。附件: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的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12月12日(审核:金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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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022/12/13 1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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