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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监管指南》的通知
 
  内疫控发〔2022〕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检疫技术服务中心、动物卫生检疫检验中心、动植物检疫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动物疫病区域区划建设工作,切实提升我区动物疫病净化能力,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安排,我中心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监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3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监管指南
  为切实做好我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以下简称“无疫小区”)建设,有效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逐步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升各级官方兽医机构能力,规范官方兽医机构对无疫小区建设的指导和监管,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非洲猪瘟区标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办牧〔2019〕86号)、《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2号)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官方兽医机构基本能力要求
  结合《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2019版)》和原农业部《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有关各类兽医机构核心能力的要求,无疫小区所在官方兽医机构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设施设备等要求
  1.无疫小区所在地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检疫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官方兽医机构职能职责明确,能够满足无疫小区监管和监测工作需要。
  2.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动物防疫支持政策将官方兽医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设施运转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监测、诊断、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等工作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经费。
  3.依照辖区内动物防控具体工作量,足额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官方兽医和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稳步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二)防控体系建设要求
  1.无疫小区所在地旗县级地方政府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应急预案,针对规定动物疫病出台防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2.无疫小区所在地旗县级官方兽医机构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免疫、监测诊断、检疫监管、疫情报告及应急处置等文件,建立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厂、饲料厂和洗消中心监督管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防疫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运输车辆备案和洗消要求等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
  3.无疫小区所在地旗县级官方兽医机构根据当地养殖和疫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的兽医实验室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制定符合实验室情况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生物安全管理文件,并有效执行;实验室人员数量、设施设备品种和数量、生物安全管理记录和实验室检测记录等均符合国家要求。
  4.无疫小区所在地旗县级官方兽医机构制定规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预备队;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标准储备足量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响应和处置培训,定期举办演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疫情举报电话,按照规定做好动物疫情快报、周报、月报工作。
  二、无疫小区监管要求
  (一)明确无疫小区监管对象
  通过农业农村部组织的国家级评估或者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的自治区评估的无疫小区列入监管范围。已向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无疫小区评估申请书并通过的养殖企业,按照无疫小区标准进行监管。
  (二)掌握无疫小区及周边区域情况
  1.全面掌握辖区内规定动物疫病易感畜禽饲养、屠宰企业、交易市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的数量及分布,重点了解无疫小区及周边区域易感动物和相关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分布等情况。
  利用地理信息卫星图等方式制作无疫小区监管分布图,标明无疫小区生产单元及辅助生产单元地址及名称、缓冲区或周边3公里范围区域,标注易感动物养殖种类、存栏数量、监管责任人信息。
  2.准确掌握本地区、毗邻地区和流行病学关联地区规定动物疫病历史发生状况和流行情况。
  3.实时掌握无疫小区各生产单位畜禽存养情况、种畜禽来源、防疫管理、疫病监测、死淘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以及饲料厂、洗消中心等辅助单元生物安全管理情况;了解与无疫小区有业务来往的外地畜禽养殖场、屠宰厂等流行病学关联单元的规定动物疫病防控情况。
  (三)建立无疫小区监管体系
  1.建立健全无疫小区养殖、屠宰、饲料、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制度。
  (1)养殖环节重点监管无疫小区生产单元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追溯体系、引种风险管控、饲料和兽药使用、免疫、监测、诊疗、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和检疫申报等情况。
  (2)屠宰环节重点监管无疫小区屠宰单元动物防疫条件、消毒、检疫、无害化处理、追溯体系、监测等情况。
  (3)饲料环节重点监管无疫小区饲料生产单元场区位置布局、四防和通风设施、饲料原料来源、高温制料工艺、生产运料、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
  (4)运输环节重点监管无疫小区动物、疫苗、饲料等投入品流通运输过程中的防疫管理、洗消中心位置和布局、运输线路设计、运输车辆备案、洗消流程、规定动物疫病检测等情况。
  (5)无害化处理环节重点监管病死动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上报及采样送检等情况。
  2.建立健全无疫小区人员监管制度,重点监管无疫小区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设置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情况和相关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以及执业兽医及其资格情况等。
  3.建立健全无疫小区自检实验室监管制度,重点监管实验室位置和布局、生物安全制度、仪器设备、人员资质、检测方法、检测流程、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等情况。
  (四)加强无疫小区日常监管
  1.无疫小区在销售、调运畜禽时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销售、调运的畜禽均需经产地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车辆需按规定备案。无疫小区生产单元引进畜禽应当来自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养殖场或同类无疫小区,引进种畜禽、胚胎、精液或种蛋的,原则上只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养殖场或其他无疫小区引进,并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审批、检疫、运输、隔离观察、检测等工作。
  2.实行无疫小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公式牌制度,在无疫小区各生产单元的适当位置,张贴“无疫小区监管责任公式牌”,公示内容包括无疫小区的名称、生产单元的名称、单位管理责任人及联系电话、官方兽医机构监管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检疫申报电话等。
  3.各级官方兽医机构要重点督促各生产单元建立养殖档案,落实追溯管理、免疫、监测、消毒、检疫、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生物安全措施,查验无疫小区证书标志使用、档案管理等情况。盟市级官方兽医机构每年监管无疫小区不少于2次,旗县级官方兽医机构每月监管无疫小区养殖场、屠宰加工厂至少1次,每季度监督检查饲料场、兽医实验室、洗消点、中转站、无害化处理厂及收集点等辅助生产单元至少1次,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五)科学建立无疫小区疫病监测体系
  1.加强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配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农业农村部兽医实验室考核,取得规定动物疫病检测资质,定期开展兽医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并符合要求,保证实验室完全具备无疫小区规定动物疫病检测能力。
  2.结合本地区实际,盟市、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无疫小区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方案。旗县级每季度采取入场采样或视频监督方式,对无疫小区生产单元、辅助生产单元进行采样监测,每半年对辖区内规定动物疫病易感动物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交易场所、洗消中心、运输车辆及相关环境样品进行抽样检测;盟市级每半年对无疫小区生产单元、辅助生产单元进行采样监测。
  3.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生物安全管理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开展无疫小区规定疫病实验室检测工作,建立健全采样记录、接样记录、样品保存记录、试剂采购及领用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日常消毒记录、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等档案。
  4.定期对无疫小区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情况按照不同时间、不同场所、不同动物群体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对监测发现疫病和传播风险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排除风险因素。发现需要暂停或者撤销无疫小区资格情形的,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书面报告到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
  (六)指导无疫小区创建企业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各级官方兽医机构指导无疫小区建设企业制定统一的覆盖所有生产单元的生物安全管理文件。包括:科学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生物安全计划,以及与生物安全计划相配套的企业防控规定动物疫病的生物安全措施和标准操作程序(SOP);成立企业内部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和各生产单元、辅助单元工作班子;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生物安全计划、措施和操作程序培训;制定规定动物疫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各级官方兽医机构指导无疫小区建设企业制定基于企业实际情况的无疫小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定期对无疫小区各生产单元、辅助生产单元规定动物疫病发生、传播和扩散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确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内容、过程和结果处理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生物安全措施和标准操作程序(SOP)。
  3.各级官方兽医机构督促无疫小区建设企业每月对生物安全计划和相关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核,每年对企业整个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以及规定动物疫病传入、传播和发生风险等进行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企业生物安全计划和相关措施,完善相应标准操作程序(SOP),优化企业整体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4.各级官方兽医机构指导无疫小区建设企业建立畜禽、饲料、兽药(疫苗)、物资、运输车辆等可追溯系统,对进出各生产单元、辅助单元的上述要素实现可追溯管理,且相关信息、数据齐全完整,一旦发现问题能够追溯到源头及相关责任人。
  5.各级官方兽医机构指导无疫小区建设企业建立企业规定动物疫病监测体系,配套建设相应的规定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监测、采样、样品运输等方案,规范企业监测总结分析;委托检测的第三方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七)规范监管档案管理
  各级官方兽医机构对无疫小区养殖、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监督检查、评估认证等相关监管档案要分类建档,分年度按照规定存档。
  三、无疫小区申请受理
  (一)受理条件
  1.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或企业集团;
  2.构成无疫小区所有生产单元分布应当相对集中,原则上处于同一旗县级行政区域内,或位于同一盟市级行政区域毗邻旗县内且不同生产单元之间不超过200公里;
  3.各生产单元有明确的物理界限划分和缓冲区范围;
  4.各生产单元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条件;
  5.遵循良好饲养管理规范的原则要求,实施健康养殖;
  6.应当对畜禽进行标识,对所有生产环节中的畜禽及其产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实施可追溯管理;
  7.养殖场病害畜禽及废弃物处理设施条件、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和环保要求;
  8.企业已实施无疫小区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9.无疫小区内畜禽持续保持无规定动物疫病状态。
  (二)受理流程
  1.无疫小区建设申请。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企业撰写《建设无疫小区的申请》并附《无疫小区建设基础情况报告》(模板详见附件1),提交给所在地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报盟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盟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经初步评估后,对符合建设条件的企业,予以上报至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
  2.无疫小区建设。获得建设批复的企业按照有关建设规划,逐项对照《规范》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设施设备条件等,实施无疫小区建设。无疫小区所在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监管、监测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3.申请评估。无疫小区建成并符合要求的,由企业填报《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申请书》(模板见《办法》),向所在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申请书格式、内容及动物疫病状况报告进行初审,确认后将企业申报材料与官方监管材料(具体内容见《办法》)一起报送至盟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
  跨旗县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应当分别由涉及的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应监管情况报告。
  4.自治区评估。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接到无疫小区申请相关材料后,组织开展书面评审和现场评估活动,评估结果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的,按程序上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附件:1.关于XXXX公司建设无XXXX小区的申请
  2.无疫小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记录表(审核:特木尔巴根)
附件下载    
贾皓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4/1 9: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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