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疫控函〔2022〕3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辽市动物检疫技术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动物卫生检疫检验中心、包头 市动植物检疫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关于自治区农牧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内机编办发〔2020〕141号),原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职能划入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我区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启用变更监制机构后的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品可追溯标识。(原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品可追溯标识使用至2022年9月30日)。 一、原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正面“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制”,背面防伪红章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品可追溯标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制”,(“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品可追溯标识”样式见附件1)。其他标准与原标志一致。 二、根据各地畜禽养殖规模和屠宰、生产需求,派发了变更后的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号段(见附件2),请各地严格按照派发的号段做好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的组织生产、订购和衔接使用等工作,并按照自治区农牧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9〕26号)要求,认真填写相关统计表,按照时限要求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疫科。 联系人:姜国华阿荣 联系电话:1584718386715335575405 邮箱:jiangguohua@163.com 特此函告。 附件:1、变更监制机构后的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品可追溯标识样式 2、变更监制机构后的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号段分配表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3月28日(审核:王建龙) |